原告昆山某工程公司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告新疆兵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余宁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被告新疆兵团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土方分包给原告施工,2019年2月双方就工程款进行确认共计发生工程款将近400万元。后原告昆山工程公司称被告新疆兵团公司仍欠付其工程款140余万元,并诉至法院要求全额支付。但实际上被告新疆公司直接向原告昆山工程公司以银行承兑、银行转账等方式攻击支付300余万元,剩余部分工程款通过案外人向原告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但无证据证明),且原告起诉时并未提交被告新疆兵团公司全部已付款凭证。
承办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分析原告诉请的事实与理由,特别对原告提交的已付款凭证进行了认真梳理与审核,发现原告一方面自认被告新疆兵团公司已向其支付200万元,剩余100余万元未支付。另一方面原告的前述陈述与其举证并不相符,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仅仅只有80余万元的银行账转,未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以及被告新疆兵团公司委托案外人向原告指定的收款人支付款项的凭证。律师经过与新疆兵团公司财务人员仔细梳理后发现,新疆兵团公司以银行转账支付80余万元,以银行承兑方式支付原告约250万元。剩余约70万元系通过案外人向原告指定的自然人徐某进行了支付(但被告新疆兵团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自然人是代表原告接收工程款)。在本案庭审中,律师经过发问,原告明确了徐某是其公司的股东及管理人员,并表示确实接受过相应的工程款,故本案难点通过庭审发问的形式予以固定。足以证明被告新疆兵团公司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审判结果:
1、新疆兵团公司胜诉;
2、驳回原告昆山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